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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

发布日期:2005-4-18 作者: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
  1、受案范围
    1)民事案件
      (1)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财产案件(对财产有争
         议的离婚案件参照执行)。
      (2)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3)跨县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
      (4)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案件。
    2)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商事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
    4)合肥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5)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全省由本院管辖的涉外、涉
      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6)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安徽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行政案件。
    7)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8)审查和办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9)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0)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办的案件。
    11)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2、办理程序
    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合肥市商业银行淮河路支行交纳案
      件受理费(祥见收费标准),并在本院财务科开具发票。
    2)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两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3)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次
      日起10日内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引起二审程序。在此期限内不上
      诉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4)审限及注意内容。
  3、财产保全: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诉
      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
      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
      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
      请的,本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
  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
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1、办理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
    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在立案登记的第二日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
    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
      以进行申诉或申请再审。
  2、审限及注意内容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
查处理。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
      申诉或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
      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
      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
      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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