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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2005-4-18 作者:

1、立案庭负责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符合
  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
  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立案庭负责下列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1)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公诉、行政、破产案件;
   2)由本院管辖的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商事、行政上诉案件和刑事上诉、抗诉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发回重审案件;
   6)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7)不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妨害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决定的申请复
     议案件;
   8)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院决
     定提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抗诉的案件;
   9)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和仲裁裁决的案件;
  10)其他应由本院登记立案的案件。
3、立案庭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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