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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发布日期:2005-4-18 作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
  本案的审判人员。
3、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
  人员回避。
4、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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