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务合同则是指雇佣合同。两者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当事人则为雇佣人和受雇佣人。 2、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劳务合同则以受雇佣人对雇佣人提供劳务为目的。 3、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是受雇人依照合同约定向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4、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须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中的受雇佣人则只是依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与雇佣人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5、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而劳动合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则由民法调整。 7、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后方可进入诉讼程序,争议的处理适用劳动法规定。对劳务合同的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