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被告阿英与原告老朱的儿子结婚,婚后阿英夫妇想自己建房,就与老朱商量筹集建房款,老朱分四次给付10万元,阿英分别出具了四张收条。后阿英夫妇所建房屋被拆迁,回迁安置房系在阿英名下。1年后,老朱诉至法院,要求阿英归还其借给阿英的10万元建房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朱仅凭四张收条不足以证明其与阿英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依法驳回了老朱的诉讼请求。
解读:该案的判决主要依据是因为被告阿英给原告老朱打的是“收条”而非“借条”。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或是赠与、或是买卖合同关系等。老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注意到收条与借条之间的差别及其产生的法律上之风险,且老朱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四张收条所以记载的款项实为借款,所以老朱仅以收条来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他的要求阿英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