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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7-6-15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92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与石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石文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冉,女,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与石台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章柯阳,男,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
被告合肥晚报社,住所地合肥市阜阳路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晚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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