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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号南。
法定代表人侯淑芳,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周展,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华,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率水路。
代表人朱宜卫,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祥分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5元,由原告北京克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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