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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与孟菊英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7-7-23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16-3号
原告李志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商丘市梁园区志成鸟饲料加工厂厂长,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8号。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菊英,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合肥市裕丰花鸟虫鱼市场A区18-19铺面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隆岗南村2幢4号付1号。
委托代理人胡玉昆(孟菊英之夫),合肥市裕丰花鸟虫鱼市场A区18-19铺面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隆岗南村2幢4号付1号。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与被告孟菊英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成以其经本案诉讼已经了解了制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直接行为人为由,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李志成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王 怀 庆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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