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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7-7-23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男,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68号。
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宝泉路1 号凯瑞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郭俊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克勃, 男,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宝泉路1 号凯瑞大厦六层。
委托代理人冶明,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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