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却在数年间不断更换住所,隐藏、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想方设法拒不执行,最终被送上审判席。日前,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一起前后延续了五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也随之画上了句号。 2002年3月29日,高新法院以(200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2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李某的部分财产,并多次传唤,其非但不接受传唤,而且几经更换住所,隐藏、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企图逃避执行。其间李某还结婚生子。 由于李某的拒不执行,使得申请人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人陈某因为身体受到伤害需要后续治疗,妻子又体弱多病,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校读书。五年来,该院干警先后三次向陈某捐资,帮助其解决就医和子女入学的难题。2005年9月,该院建议合肥高新区公安局对李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007年3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李某及其亲属缴纳赔偿款、滞纳金、案件执行费共计3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