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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运用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案件

发布日期:2008-10-15 作者:长丰法院:黄 磊、张 晓 红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大胆运用执行和解方式,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成功执结,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当地基层组织满意,周围群众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高某与杨某、梁某均系长丰县朱巷镇的村民。1995年高某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书,取得了3.8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高某因外出务工,家中缺乏劳力等原因,将自己承包的耕地中的1.05亩及蔬菜地0.6亩合计1.65亩交由杨某、梁某夫妇耕种。2007年始,高某找到杨某、梁某夫妇,要求收回1.65亩耕地和蔬菜地,但杨某、梁某以他们自承包经营以来交纳了农业税,已实际取得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退还,为此,双方走上了法庭。
2008年3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梁某夫妇虽实际经营该1.65亩耕地和蔬菜地,但未通过法定途径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遂判决:杨某、梁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所耕种的1.65亩土地归还高某。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2008年9月,高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深知:土地纠纷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通过进一步和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到:双方虽在法律上争议的土地为1.65亩,但因土地发包时尺量采用的是老的丈量工具,实际远不止1.65亩,这给执行工作更增加了难度。很显然,如果以现在新的丈量工具来丈量1.65亩土地,高某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失;但如果以老的丈量工具来丈量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执行才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今后再次产生纠纷呢?执行人员反复分析案情,认真研究土地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又与土地部门和镇、村有关人员磋商,最后大胆决定采用和解方式执行本案。这样既使案件得以执行,又使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是一个双赢之策。
   2008年10月8日下午,在镇、村有关人员的配合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下,执行人员在现场对“1.65亩”土地所涉及的五个地块进行丈量。对双方没有异议的地块,在明确地界后即行交付。对有异议的地块,由镇、村有关人员和群众代表当即进行确认,最后再由双方认可,没有异议后交付。经过3个多小时的工作,“1.65亩”土地所涉及的五个地块均逐一得到确认,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了字,两双沾满老茧的大手紧紧地握在一起。令前来围观的群众都纷纷议论:“法院执行这样公开,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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