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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引起承租房倒塌 法院判令退还租金

发布日期:2008-10-8 作者:包河法院:徐勇
合肥法院网讯   合肥某砂岩雕塑厂负责人钟某,承租合肥市民周某位于油坊岗工业区某处的房屋,用于人造砂岩雕塑加工。不料今年初的连日大量降雪,导致其所租赁的房屋倒塌,大量雕塑作品、原材料被砸坏,损失惨重。为挽回经济损失,种某一纸诉状将与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主周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并返还房屋租金。审理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钟某租金7252元,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8日,原告钟某以合肥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周某位于油坊岗工业区某处的房屋,该房系周某在从被告油坊岗社居委租赁的土地上承建的房屋,面积为420平方米,用来进行人造砂岩雕塑加工。租期为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5月8日,年租金为37280元,于每年5月8日前付清,承租期内承租方的水、电、卫生费自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使用上述房屋,并缴纳了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的租金37280元。2008年1月27日合肥市普降大雪,原告租赁的上述房屋的房顶被雪压塌,致使钟某不能正常使用。
2008年2月1日原告向合肥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8年2月20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和现场照片,说明由原告用卷尺测量损坏物品的尺寸,但未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2008年2月27日原告以合肥某砂岩雕塑厂名义向法院起诉,后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2008年7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安徽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关于合肥尚景砂岩雕塑厂的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系由合肥某砂岩雕塑厂单方委托,形成日期为2008年2月28日,该报告的结论是合肥某砂岩雕塑厂资产评估价值为25208元。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钟某系合肥某砂岩雕塑厂业主,其以合肥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处以个人名义签字,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2008年初的雪灾造成了原告承租房屋倒塌的事实,已经公证文书证实,并使原告在承租期内确实无法正常使用,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不支付租金,因原告于2008年2月27日曾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可以认为此时是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起始日,原告钟某要求被告退还自雪灾引起房屋倒塌即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5月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的要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应在扣除原告承租期内形成的水、电、卫生费后,将此期间的租金退还给原告。原告以评估报告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65007元,因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形成的,且在第一次诉讼中未出现,同时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公证文书中也没有毁损物品的数量,故原告称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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