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范某某系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南洪村朱后组一农村妇女,因家庭生活困难,于2007年8月受雇于秦某、孟某处从事清理渣土车遗留路面泥土工作。同月19日夜,范某某与本村六名妇女共同受秦某、孟某的指派,乘坐范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前往工作地点打扫卫生。途经本市合作化南路至光明路口时,范某因故停车,被迎面驶来的一辆中华牌轿车撞翻,造成交通事故,范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承担80%责任并共已实际支付了106000元的赔偿款,拖拉机驾驶员范某承担次要责任(20%)。 事故发生后,死者范某某的家人多次向其雇主秦某、孟某索赔下余的20%责任的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范某某的丈夫王某携其婚生子女共四人作为原告将雇主秦某、孟某诉至我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丧葬费2000元、交通及误工费3000元,合计35000元。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辩称,他们同死者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并非雇佣关系,而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穿反光马甲,也存在过错。且死者家属即本案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都是自己估算出来的,没有任何依据,他们不承担。通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死者范某某与被告秦某、孟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协议,但综合两被告系从事承揽清理渣土车遗留路面泥土业务的事实和范某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当时所进行的工作类型以及同村妇女的证言,足以证明范某某与被告秦某、孟某之间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两被告理应对原告未获赔偿部分承担责任。近日,我院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4225.2元、丧葬费22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31443.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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