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安徽太和县人籍男子毕德燕,在亳州市经营一家麻辣鱼头馆时,因被追索欠款与他人发生争执,竟然用菜刀将两名债主头部砍伤后逃匿,数年后,又伙同他人在合肥市某工地盗窃电缆,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日前,次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毕德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另被告人毕德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9117.9元。 2001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女)等人到毕德燕在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经营的麻辣鱼头馆追索债务,双方发生争执,毕竟然挥舞菜刀,当场将两李性女债主头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二李头部伤均构成轻伤。 2007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毕伙同他人至合肥市包河区某施工工地,在盗窃升降机的电缆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毕用方木击打工地工作人员,后逃离现场。 2008年3月9日,安徽省太和县公安机关将网上通缉的毕德燕抓获,同年3月19日移交合肥市公安机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毕德燕因债务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时,被现场值班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属盗窃(未遂)转化为抢劫(未遂),应按抢劫(未遂)予以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毕在故意伤害他人后逃匿,且未能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理。在抢劫犯罪中,其行为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毕德燕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