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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副主任叶荣华近日在庐阳法院受审

发布日期:2008-3-11 作者:郑东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3月6日上午,因涉嫌受贿,原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副主任叶荣华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认为,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叶荣华在担任合肥市杏花物业管理处副处长、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副主任兼任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分管杏化小区南北屋面防水、修补、用电改造、道路及下水维修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结算、审核支付工程款等。在此过程中,叶荣华采取收取现金、报销消费票据及借款等方式先后收受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朱某华、合肥市东城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朱某财、个体建筑商郭某某等人所送贿赂人民币80000元、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500元),叶荣华收受贿赂后,为上述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在工程业务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8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荣华对已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叶荣华的辩护人提出朱某财向叶荣华贿赂款6万元中有2万元属于其个人借款及郭某某送的1万元属于正常的亲戚之间感情投资不属于受贿款。由此控辩双方就此3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展开了激烈的辨论。法庭对此没有当庭认定,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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