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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晚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发布日期:2008-3-11 作者:李琦
〔要点提示〕新闻报道侵权类案件,不仅要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同时,更要从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是否属实,客观上是否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判断。
〔案例索引〕
一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1409号(2005年1月25日)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一终字第267号
〔案情〕
原告: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晚报社,住所地合肥市林泉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恩,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耿鹏,安徽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澜房产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7月9日开发建设澳澜宝邸建设工程,2003年12月22日取得了《合肥市新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竣工验收证书》,2004年3月3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相继通过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等专业检测、管理部门的合格验收。2004年5月12日,被告在其发行的《合肥晚报》一版刊登《“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文章称“防雷专家一行近十人于2004年5月11日检查合肥市十多栋在建高层建筑防雷设施情况时,查出原告承建的澳澜宝邸在防雷问题上让人担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2005年5月11日及以前数日均无任何防雷专家亲临澳澜宝邸进行过防雷设施检查,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分别于5月12日、13日、14日用各种形式要求被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告仍于2004年5月19日在《合肥晚报》一版刊登《防雷别存侥幸》一文,称“经检测有近70%的建(构)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澳澜宝邸等高层建筑经过整改都已通过检查。”澳澜宝邸工程本来就是合格工程,无须整改;被告不仅不改正错误,反而再次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通过电话、传真、上门反映等方式要求被告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挽回影响,但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开发建设的澳澜宝邸为高层商住楼,其销售状况一直很好,被告关于该楼存在安全隐患的报道无中生有,已对澳澜宝邸的销售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在其发行的《合肥晚报》一版显著位置刊登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害0.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合肥晚报社辩称,被告于2004年5月12日刊发的《“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是根据合肥市防雷中心提供的材料写成,涉及到原告的文字也是该中心在材料中提及的,并不是被告有意评价时,是客观引用合肥市防雷中心的观点,并且进行了明示。文章中提及的澳澜宝邸在防雷设施问题上“令人忧”的含义是指其存在安全隐患,而并非指其防雷设施不合格。合肥市防雷中心在其颁发的《证书》中已明确表述“建议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根据该中心对此作出的解释,上述建议就意味着该建筑物存在防雷安全防患。被告刊发文章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2日,合肥晚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合肥晚报》第一版上刊登《“雷公杀手”令人忧 合肥:70%建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以下简称《“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该文章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昨天下午,省市有关防雷专家一行近10人在我市长丰路、高新区和新站开发区等地,检查了十多栋在建高层建筑的防雷设施情况,结果让人扰虑。专家说,他们每年检查、验收的新建项目近900个,结果发现有近70%的建(构)筑防雷设施不完善,或多或少存在着雷击隐患。最新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市每年因雷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多万元。专家说,在普通高层住宅楼,如果施工之初没将铝合金门窗、金属的护杆扶手与导电下线连接,都有可能在雷雨天里将闪电引入房间,轻者烧坏电器,重则致人死命。‘目前我市的一些在建高层建筑,如已查出的澳澜宝邸、中州大厦和市工人文化宫等,在防雷问题上都让人担忧’。”。原告在文章见报后,即向被告提出质疑,要求被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告为消除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于2004年5月19日在《合肥晚报》第一版刊登了《多雷雨的夏季即将到来 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以下简称《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一文,该文章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据省防雷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省防雷减灾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规范措施,正尽力减少雷害损失。检测中,专业人员发现有近70%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不完善,对于这些单位,由于技术人员的及时跟踪服务,加上项目有关单位的认真整改,现其中大部分都已基本符合了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例如澳澜宝邸、市工人文化宫等高层建筑经过整改都已通过检查;有关部门近期还将对中州大厦等进行检查和测试。”。嗣后,原告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流,要求被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但未能协商一致。2004年10月28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另查明,澳澜宝邸工程为18层复式框架商业与住宅综合楼,由原告于2002年7月开发建设,2004年3月经竣工验收。2003年12月22日,合肥市防雷检测中心对该工程经现场抽样检测验收,出具了《安徽省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证书》,该《证书》防雷检测中心意见一栏记述为:经检测,该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符合国标GB50057-94的相关要求,所测阻值符合设计要求,但建议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2004年5月11日,无人到澳澜宝邸现场检查该工程的防雷装置。原告于2004年5月12日在《合肥晚报》刊登的《“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是根据合肥防雷检测中心向《合肥晚报》记者提供的内部阶段性总结和交流用文章《合肥市新建筑防雷设施验收情况的介绍》作为参考素材写成。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合肥晚报》上刊登的《“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是根据合肥防雷检测中心提供的内部素材写成,该文章反映的建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令人忧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诋毁、诽谤原告法人名誉的内容;嗣后,被告为消除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又刊发了《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一文,该文内容虽有部分失实,但亦无诋毁、诽谤原告法人名誉的内容;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法人名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澳澜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2004年5月11日,没有防雷专家到澳澜宝邸现场检查避雷装置,故《“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中所称“2004年5月11日省市有关专家一行近10人在我市检查了十多栋在建高层建筑的防雷设施情况”的报导纯属捏造。澳澜宝邸建设工程本来就是合格工程,无须整改,被上诉人5月12日的报道已经侵害上诉人名誉权,5月19日仍然无中生有,胡编乱造,过错明显,已经构成侵权。二、澳澜宝邸工程已取得合肥防雷中检测中心发放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证,并通过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最终被评定为合格工程。然而合肥晚报《“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中却称澳澜宝邸工程“防雷情况令人忧”,该报道给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且造成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合肥晚报社答辩称,一、涉诉文章未表述防雷专家曾在5月11日前后前往澳澜宝邸进行检查,上诉人指控文章失实不能成立。二、防雷设施令人忧的含义是指其存在安全隐患,而并非指防雷设施不合格。上诉人提供的《安徽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竣工验收证书》中已明确表述“建议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根据防雷中心的解释,上述建议就意味着该建筑物的确存在防雷安全隐患,这与工程是否合格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澳澜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澳澜宝邸工程,该工程为18层复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用途为商业与住宅综合楼。在工程建设期间,合肥防雷检测中心对该工程防雷设施进行现场抽样查测,认为该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符合国标GB50057—94的相关要求,所测阻值符合设计要求,但建议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2003年12月22日,该中心为澳澜房地产公司颁发了《安徽省新建(构)建筑物防雷设施竣工验收证书》。2004年3月,该工程竣工,同年4月,经质量验收评定为合格。
2004年5月12日,《合肥晚报》第一版上刊登《“雷公杀手”令人忧---合肥:70%建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以下简称《“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该文章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昨天下午,省市有关防雷专家一行近10人在我市长丰路、高新区和新站开发区等地,检查了十多栋在建高层建筑的防雷设施情况,结果让人忧虑。专家说,他们每年检查、验收的新建项目近900个,结果发现有近70%的建(构)筑防雷设施不完善,或多或少存在着雷击隐患。最新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市每年因雷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多万元。专家说,在普通高层住宅楼,如果施工之初没将铝合金门窗、金属的护杆扶手等与导电下线连接,都有可能在雷雨天气里将闪电引入房间,轻者烧坏电器,重则致人死命。‘目前我市的一些在建高层建筑,如已查出的澳澜宝邸、中州大厦和市工人文化宫等,在防雷问题上都让人担忧’。”该文章见报后,澳澜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04年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向合肥晚报社提出质疑,认为该报道对澳澜房地产公司名誉及澳澜宝邸项目造成损害,要求该社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肥晚报社为消除可能给澳澜房地产公司造成的影响,于2004年5月19日在《合肥晚报》第一版刊登了《多雷雨的夏季即将到来----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以下简称《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一文,该文章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据省防雷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省防雷减灾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规范措施,正尽力减少雷害损失。检测中,专业人员发现有近70%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不完善,对于这些单位,由于技术人员的及时跟踪服务,加上项目有关单位的认真整改,现其中大部分都已基本符合了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例如澳澜宝邸、市工人文化宫等高层建筑经过整改都已通过检查;有关部门近期还将对中州大厦等进行检查和测试。”见报后,澳澜房地产公司认为该新闻不真实,是对该公司及澳澜宝邸工程项目的再次侵权。在与合肥晚报社再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澳澜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肥晚报社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另查,由于五月到八月是我市的多雷暴季节,为了警醒广大市民和提高有关单位的防雷意识,合肥防雷检测中心于2004年5月7日下午会同合肥晚报社对部分新建项目的防雷设施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查看和测试,并由合肥晚报社做了一期报道。当天下午检测人员和随行记者并未到澳澜宝邸现场,由于防雷工作专业性较强,防雷检测中心向随行记者提供了《合肥市新建筑防雷设施验收情况的介绍》。《“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便是记者根据上述内部交流文章作为参考素材写成。合肥防雷检测中心认为,做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属于非强制性条款。从技术角度来说,《合肥晚报》报道中所涉及的“令人忧”一事确实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合肥晚报《“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是根据合肥晚报记者现场采访并结合合肥防雷检测中心提供的内部素材采编而成。该篇报道虽然在时间的描述有出入,但此项出入对上诉人的名誉不产生影响,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一文涉及上诉人有关完成整改部分内容不真实,但该文是合肥晚报社为消除可能对上诉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上诉人要求所登,该文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也未降低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更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损害。由于部分建筑工程未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会导致每年的经济损失,所以合肥防雷检测中心在为澳澜宝邸工程发放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时,就建议该工程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雷公杀手”令人忧》一文对澳澜宝邸工程“防雷状况令人忧”的评价,一方面是引自防雷检测部门的观点,同时也有上诉人未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的事实依据。而且,该文是从提高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安全意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评论并无不当,不构成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澳澜房地产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造成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新闻报道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综合分析和判断。具体本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本案涉诉的合肥晚报的两篇报道分别为《雷公杀手令人忧》、《防雷别存侥幸心理》,两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是,由于本市70%的建筑防雷设施不完善,或多或少存在着雷击隐患。上述报道是合肥晚报社记者现场采访并结合合肥防雷检测中心提供的内部交流文章采编而成,稿件来源可靠,内容基本属实。
二、 虽然原告的澳澜宝邸工程发放了防雷设施合格证书,但同时被建议做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由于部分建筑工程未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在雷雨多发季节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合肥晚报关于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工程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报道有事实依据,没有虚假宣传。
三、 由于适逢我市雷雨多发季节,合肥晚报社根据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发表上述文章,意在提醒建筑企业和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防雷措施,减少经济损失。该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动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贬损某个建筑企业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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