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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2008-3-11

(一)刑事审判一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外国人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组织刑事案件的公审、公判大会及死刑罪犯的执行任务。
(二)刑事审判二庭(少年案件审判庭)
负责审理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一审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 民事审判一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债权债务、所有权及人身权等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强制措施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民事案件; 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外国法院或境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外国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效力的民事案件,负责进行审查确认工作;负责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和人民法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民事审判二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不含知识产权、破产及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强制措施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商事纠纷案件。审查和办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 民事审判三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指导基层法院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理全省由本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办理著作权、商标、专利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的案件;审查和办理知识产权类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六)民事审判四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负责对下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和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行政案件;负责对行政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案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事宜,由理赔小组办理;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赔偿工作。
(八) 立案庭(司法鉴定处) 
负责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和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知识产权类证据保全的案件;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负责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负责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跟踪监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转办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非诉信件;参加院长接待日工作,负责交办、督办接待中涉及具体案件的有关问题;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宣判等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
(九)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经过二审程序的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审查不服本院或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以及办理下级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赔偿确认工作;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 执行庭(执行局)
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及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本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含涉外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经本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或境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外国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办理其他执行工作事宜。执行局内设综合处、协调处、执行处。
(十一) 研究室  
负责有关 人民法院工作的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本院综合性文件和报告;办理《法院工作简报》、《送阅材料》、《合肥审判》等法院内部刊物;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合肥法院网内、外网站的维护及照、摄像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收集信息资料;负责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个案监督和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负责本院与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的联络工作;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委托、指定的调研任务;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研究室下设信息宣传科、综合科、司法统计科。
(十二)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图书室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本院的督查、对外接待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下设文秘科、文印科、档案科、信息科。
(十三)司法行政装备处  
负责本院各类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和管理;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取及行政、业务经费管理和使用,编制本院各项经费的预决算报告;指导、监督全市法院系统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审计、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武器、警械、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建设工作及基层法院“两庭”建设管理指导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司法行政装备处下设财务科、装备科、膳食科、物管科。
(十四) 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教育;受理全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申诉;接待、处理各方面控告、检举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违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及配合纪检组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查处;领导本辖区基层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制订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内部财务的审计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对干部的任用进行监督。
(十五)机关党委 
在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和本院党组的指导下,加强机关党委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作风建设,开展各项党务工作;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内部宣传栏;丰富全院干警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及时做好党务信息工作;负责对内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官协会和女法官协会日常工作;承担院党组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六) 政治部 
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人事管理工作;办理院党组会务工作;协助机关党委抓好党员教育和党建有关工作;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实习学生的接洽、安排和组织鉴定工作;研究、制订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在全市法院系统的贯彻实施;协助县、区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基层法院的机关编制工作;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审核、呈报工作;全市法院系统录用人员的审核、呈报工作以及各类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市法院系统的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研究制订全市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法院系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政治工作。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和法官管理处。
(十七)法警支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指挥辖区内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和物资;组织、参与执行死刑,配合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法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法庭警卫、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参与辖区内重大警务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法警支队内设警务科、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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