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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3月20日上午,一场由市中院执行局、研究室及《合肥晚报》社联合举办的实施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座谈会在市中院举行,中院及庐阳、蜀山、瑶海、包河、肥东、肥西、高新等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并就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对解决合肥地区“执行难”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法院应如何借此契机,进一步推动执行方式、执行机构的改革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会议重点围绕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修改后的条款进行,与会人员纷纷结合平时的执行实务,各抒己见,发表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并就其在执行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会上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通篇贯彻了“司法为民”的思想,赋予了当事人相当的救济权利,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等制度的规定均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发展到了新的水平,对执行干警的执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请执行的时间延长至二年,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也能更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财产申报制度、立即执行制度、执行威慑机制等新的执行制度的规定也为树立司法权威,推动执行工作开展,突破“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往“执行难”常难在被执行财产难找,虽然在执行实践中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放“财产申报表”,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老赖”常置之不理、故意拖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而对拒不履行者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借机逃避债务的问题,有效避免了部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转移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恶性行为。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则通过联动机制的建立,实现与金融、工商、出入境、公安等管理部门及其他社会诚信系统的对接,从社会各个层面制约被执行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通过集中深入地讨论,在对新民诉法统一认识、加深理解的基础上,与会众人纷纷表示民诉法的修改对法院执行部门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我们既要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执行法院的权利与手段,大力破解“执行难”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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