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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作证案件

发布日期:2008-3-31 作者:杨 淼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作证案件,判处被告人彭喜拘役三个月。
   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喜在得知自己弟弟彭光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想为其弟洗清罪名,免受刑法追究。便找到被害人要私了此事,将事先写好的伪证材料,交给被害人,让其重抄一遍。材料谎称彭光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案发当晚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强迫行为。后彭喜将虚假证言提交公安机关,并给了被害人25000元作为私了赔偿金,被害人给其写了收条。彭喜的行为已购成妨害作证罪,法院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彭喜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犯罪所用的25000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客观上表现的行为是贿买行为,贿买是指通过金钱进行收买,从而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要求证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使其不履行其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法官提醒市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阴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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