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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3-6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朱聪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  侠,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家才,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森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为1043元,由原告合肥中科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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