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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3-6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67-3号
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五洲商城C区1号楼二层。
代表人宋彦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列平,男,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8号2单元4楼8号。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号3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钢,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节,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9.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19.98元,加之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65元,合计人民币7884.98元,均由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王 怀 庆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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