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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语与李南海、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学会、汪庭祥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3-6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苏志语,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凤翔路311号。
委托代理人徐霖,男,平阳县腾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环西路23号。
委托代理人张  ,男,平阳县司法局干部,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李南海,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学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灵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巫新球,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人应,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庭祥,男,1965年出生,汉族,桐城市新渡金鑫塑料瓶盖厂厂长,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
委托代理人琚学立,男,桐城市化肥厂供销科长,住安徽省桐城市新市街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语与被告李南海、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学会、汪庭祥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志语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贺州市质量标准计量学会、汪庭祥和解解决为由,于200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志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行,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志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4元,加之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合计人民币2024元,均由原告苏志语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王 怀 庆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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