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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禾为贵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3-6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44号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禾为贵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院204。
法定代表人吕清明,总经理。
被告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钜桥镇向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程相文,所长。
被告程相文,男,1936年11月出生,住河南省浚县钜桥镇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秦贵文,男,1966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浚县钜桥镇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被告合肥宇丰种子经营部,住合肥市樊洼路16号。
代表人王邦宇,经理。
被告河南浚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钜桥镇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程相文,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禾为贵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程相文、秦贵文、合肥宇丰种子经营部、河南浚单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涉案相关事宜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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