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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3-6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三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被告合肥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7号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为2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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