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78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企业营销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许德林,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企业营销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怀庆
二0 0七年 七 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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