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正宏,台长。 委托代理人孙宏翠、潘孝坤,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为2755元,由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 ○○ 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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