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开发区剑川路228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德芹,女,上海伟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铜川路2588弄31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男,上海伟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不详。 被告合肥瑶海区金五星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汽配城永康段3幢18-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汪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煌,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金五星汽车配件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以该涉案争议已经其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金五星汽车配件商行庭外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基于其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金五星汽车配件商行已就涉案争议自行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2.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王 怀 庆
二○○七 年 四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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