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6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程思,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1号楼403室。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3号楼1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庭外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基于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王 怀 庆
二○○七 年 六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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