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桂梅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博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粮食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基于本案目前诉讼状况,为更利于涉案争议的解决,于20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基于更为有利于涉案争议的解决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王 怀 庆
二○○七 年 七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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