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环宇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天徽大厦C座6楼A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平,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环宇智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元,财产保全费1214元,合计2751.50,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皖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怀庆
二0 0七年 七 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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