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3月28日,瑶海法院民三庭审理一批房地产买卖合同集团诉讼纠纷,业主诉请开发商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审理中,本院查明,因部分业主逾期延迟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导致房产证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卖方(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预售商品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九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则由卖方(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原告延迟委托的原因导致开发商如期办证成为事实不能,不属于法定追究卖方(开发商)责任的法定事由。据此,本院依照法律"免责事由"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需告诫广大业主及购房消费者的是: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向业主履行房屋实物交付和登记交付义务;在登记交付中大部分业主是委托开发商办理登记手续,在委托办证过程中,广大业主必须先行履行登记办证的协助义务,配合开发商办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真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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