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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维权路,依法本不难

发布日期:2008-4-9 作者:包河法院:程珧 胡开勇

合肥法院网讯   通过侵占债务人合法财产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王某虽自认为符合情理,但其不当行为不但未能实现初衷,反而遭受更大损失。
   2006年8月,王某与装饰公司约定,由王某为装饰公司介绍某药业公司厂房土建工程,装饰公司支付王某信息费。后在王某的努力下,装饰公司与药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约,但装饰公司承诺的信息费却未曾支付给王某。
   2007年6月,王某以药业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的名义,要求装饰公司开具一份10万元的现金收据,并以该收据到药业公司领取了10万元。之后,王某便以该款是装饰公司应付信息费为由将10万元据为己有。2007年10月,装饰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药业公司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工程款1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侵权,依法支持了装饰公司的诉请。
   原本简单的事情,却因王某维权手段不当而复杂化了。经过这翻坎坷,王某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王某以装饰公司违反居间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信息费为由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履行了居间义务,应当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遂判令装饰公司支付王某信息费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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