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8)庐刑初字第06号判决书。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延恒。 被告人何萍,女,1964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公司有限公司工人,住本市寿春路16号付27号。2007年8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景文,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士坤;审判员:于璞;人民陪审员:胡潜。 6、审结时间:2008年2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何萍之夫浦某在对何萍承包经营的“世纪滑车”进行营运前检查时,发现2号车厢与3号车厢连接轴断裂,便通知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乐园公司)维修班维修。游乐园公司副经理张有廉指挥维修工王光发、葛瑞、杨斌、焦刚将“世纪滑车”的2号、6号车厢进行互调后,对“世纪滑车”进行了三次空载试运行,何萍发现运行时有异常响声,维修工检查未发现问题,后离开。何萍多次空载运行“世纪滑车”,仍发现异常声响,电话询问王光发是否修好,王告诉其已修好。11:30许,何萍在设备异常声响未排除的情况下,安排售票并操作“世纪滑车”,当发现运行不正常,立即按下紧急停车按钮,因止逆装置损坏,滑车逆向快速下滑,车辆脱轨下坠,造成被害人张某和唐某某乘坐的6号车厢倾翻变形,张某被挤压撞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某某轻微伤。 指控认为,被告人何萍在承包经营“世纪滑车”期间,未取得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证,且在设备异常状况未排除的情况下,将设备投入运行,违章操作,违反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质检局制定的《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相关规定,酿成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何萍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违章操作,无操作证是单位不愿为其办理,“世纪滑车”平时运行也会有声响,案发时自己不能确定是异常响声。因为维修工告知已经修好了滑车,所以自己才售票开机操作。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故系多因一果,直接原因是维修人员不具备维修资质擅自调换车厢导致事故发生,公园对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疏于监管,埋下隐患;何萍无证操作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不大,不应只追究何萍一人的刑事责任。何萍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判决何萍无罪。 (三)、事实和证据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何萍系合肥市逍遥津公园的正式职工。2006年6月,游乐园公司没有为当时已承包并操作“世纪滑车”的何萍办理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资格证,而是为姜某某办理了该证书。 2006年12月28日,何萍与游乐园公司签订了“世纪滑车”承包协议书,自2006年12月30日-2008年12月30日,实行集体全额承包,由何萍承包经营大型游乐设施“世纪滑车”并负责操作“世纪滑车”。 2007年6月30日8:00许,被告人何萍之夫浦某在对“世纪滑车”进行营运前检查时,发现2号车厢与3号车厢的连接轴断裂,便通知游乐园公司维修班进行维修。8:40许,何萍来到“世纪滑车”现场,看见游乐园公司负责游乐设备安全、维修的副经理张有廉正在指挥维修工王光发、葛瑞、杨斌、焦刚将“世纪滑车”的2号车厢与6号车厢进行互调,互调安装好后对“世纪滑车”进行了三次空载试运行,发现有异常响声,维修工进行检查但未发现问题,因下雨,维修工收拾工具离开现场。其后,何萍又多次对“世纪滑车”进行空载运行,仍发现存在刮链条的声响,便打电话询问王光发是否修好,王光发明确告诉其已修好。11:30许,雨停,何萍安排售票并操作“世纪滑车”,当“世纪滑车”爬升至近坡顶最高处时,何萍发现运行不正常,立即按下紧急停车按钮,但止逆装置损坏,滑车逆向快速下滑,车辆脱轨下坠,造成被害人张某和唐某某乘坐的6号车厢倾翻变形,张某被挤压撞至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12:35死亡,经鉴定,张某因环枕关节脱位致脑干损伤死亡。唐某某左腿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由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园林局、市总工会组成了“6.30”世纪滑车伤亡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世纪滑车”的2号车厢与6号车厢调换后,推爪、阻退爪的位置发生变化,在未调整妥当的情况下空载运行,且设备在多次空载试运行中均听到异常响声,在异常原因未查明和未排除的情况下,就投入载人运行,提升过程中发生故障,急停后车厢下滑,止逆装置损坏,致使滑车逆向快速下滑,推爪、制动片与轨道之间的横梁发生强烈碰撞,1号车厢后部车轮脱轨,5号车厢和6号车厢车轮脱轨,最后导致6号车厢倾翻变形,车厢内乘客发生伤亡。(2)“世纪滑车”操作人员何萍未取得有效的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证书就从事“世纪滑车”的操作工作,且在设备存在异常状况未排除的情况下,将设备投入运行。事故的间接原因:游乐园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对于“世纪滑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被害人张某、唐某某因此事故分别造成死亡、轻微伤,合肥市逍遥津公园、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2007年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传唤被告人何萍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唐某某、彭超的陈述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被害人张某被倾翻的6号车厢挤压撞伤,当场昏迷,被急救送至医院死亡的事实。 2、被告人何萍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在“世纪滑车”2、6车厢对调后试运行过程中听到异常声响,因不放心多次打电话给维修工王光发、葛瑞,得到“已修好”的答复后才开机。庭审中何萍称其当时听到刮链条的声音,不能确认是异常声响。还称自己曾要求办理操作证,张有廉经理称先为年轻人姜某某办理。 3、证人浦勤、王光发、杨斌、焦刚、胡梅林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世纪滑车”一直由承包人何萍操作,案发当日“世纪滑车”出现故障后,张有廉副经理要求四名维修人员对调2、6号车厢,其后何萍多次询问是否修好,均得到王光发肯定回答的事实。 4、证人张有廉的证言笔录称,“世纪滑车”日常操作由姜某某(持操作证)负责。当日“世纪滑车”车厢对换后,维修人员及何萍均试开了多次,都没有发现问题。 5、证人古妮娜的证言证实,“世纪滑车”由何萍操作。何萍要求办理操作证,张友廉经理称先为年轻人姜某某办证,而没有为何萍办理该证书。 6、合肥市“6.30”世纪滑车伤亡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有限公司“6.30”世纪滑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证实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详见事实部分)。 7、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的《合肥市逍遥津公园“6.30”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从现场检查可见,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2号车厢与6号车厢调换后,设备在多次空载试运行中均发现异常,在异常原因未查明和未排除的情况下,就投入载人运行,在提升过程中出现故障,急停后车厢下滑,止逆装置损坏,致使滑车逆向快速下滑,推爪、制动片与轨道中间的横梁发生强烈碰撞,5号车厢与6号车厢车轮脱轨,1号车厢后部车轮脱轨。 8、华北冶金设备制造厂出具的《关于合肥逍遥津公园世纪滑车的技术说明》,证实:如果2、6车简单对调,则推爪、阻退爪的位置发生变化,就会造成该设备牵引、阻退(止逆)功能不能实现,使整列车快速下滑,导致事故发生。……即使进行维修、维护或改造,应调整妥当,并按游乐设施有关标准、规程进行空载、偏载和满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9、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6.30”世纪滑车伤亡事故的补充说明》证实,事故调查组认为原2号车厢与原6号车厢调换属于维护保养范畴。 10、合肥市逍遥津公园出具的证明,合肥逍遥津游乐园公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承包协议书,《管理情况》,《游艺机安全操作规程》,证实被告人何萍系逍遥津公园的正式职工,与游乐园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游乐园公司明确规定大型游乐设施由游乐园公司负责维修、维护保养的事实。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证实国务院、国家质监总局规定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须遵照条例执行,要求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12、被害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死者的年龄。 13、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尸鉴字(2007)第06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 14、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函,证实被告人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系被传唤到案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萍在承包经营“世纪滑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操作大型游乐设施“世纪滑车”,且在设备存在异常状况未排除的情况下,将设备投入运行,违章操作,酿成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何萍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只是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且其工作单位对被告人未经过培训,未取得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资格证上岗操作未予制止,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案发后逍遥津公园和游乐园公司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何萍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没有违章操作,案发时自己不能确定“世纪滑车”存在异常响声及其辩护人关于无证操作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何萍关于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操作资格证,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故系多因一果,公园及游乐园公司对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疏于监管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萍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如下: 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可以说是应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根据六部门联合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有何萍、张有廉、王光发,朱先存、韩永利负主要领导责任,游乐园和逍遥津公园负次要责任,为什么单单只追究何萍的责任呢?何萍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何萍不能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1)、被告人何萍是公园的正式职工,游乐园有限公司是逍遥津公园下属企业,何萍与游乐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是集体全额承包,与单独核算、经济独立的外部承包有本质区别,何萍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工作岗位上的职务行为,本起事故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事实上,案发后,合肥市逍遥津公园、游乐园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2)、被告人何萍无证操作是事实,但无证的责任不在何萍本人。公园和游乐园公司长期管理松懈,违反规章制度,忽视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的规定。承包协议规定由正式职工担任操作人员,何萍作为“世纪滑车”的承包人和操作人,明确要求单位为其办理操作资格证,但游乐园领导不同意。长期默许何萍等人无证操作大型游乐设备,这是合肥市逍遥津公园和游乐园管理职责的缺失,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和严重失职。 (3)、无证操作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没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工擅自调换车厢,进行维修活动,导致止逆装置失灵,1号车厢车轮脱轨,5、6号车厢车轮脱轨,致车翻人亡。即使何萍有操作证,也无法避免悲剧发生。起诉书只引用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直接原因(2),而忽略直接原因(1),有失公允、客观。 2、被告人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如果说违章操作,游乐园负责设备维修的领导和维修维护人员难辞其咎。他们明知调换车厢对设备制动功能的影响,更可预见到危险性和后果。车厢对调的技术问题和后果被告人是无法了解和控制的,在发现游乐设备出现故障时,何萍只能求助、听从维修组的意见(见《管理情况》),何萍多次试车并多次询问维修人员是否修好,正反映她认真地按照游艺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至于滑车刮链条的声音,维修人员都听到了,他们认为平时滑车运行也有类似声音,不影响正常运营,维修组王光发等人明确告知滑车已修好,可以运行,何萍才决定售票开机营运。何萍操作程序并无不当,并无违章行为,是由于车厢对调导致“世纪滑车”止逆功能失灵,逆向下滑,车厢倾翻。 根据类似案例和相关资料,因大型游乐设备故障或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惨案,无追究操作人员刑事责任的先例。如:南京太空飞车造成一男孩死亡、其父重伤;天津水上公园蹦极跳导致蹦极游客瘫痪……等等。轰动全国的蹦极跳惨案是公园将场地出租,属对外承包经营,事故原因是工作人员失误,但一审、二审均是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媒体对热点新闻的高度关注,民众对公共安全的高度关注,相关职能部门的呼吁,不应左右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正因为本案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才更需要谨慎把握,准确定性。罪与非罪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萍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何萍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适格。何萍作为世纪滑车的承包人和操作人,其在运营大型游乐设施活动过程因违章导致了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何萍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章制度,是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法规、操作规程等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监总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规定,经营大型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行业,维修、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果无证就不得上岗。何萍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未取得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资格证,应拒绝上岗,其在明知单位没为其办理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继续上岗操作,是有过错的。尽管其主观上没意识到无证操作的危害性,但客观上已经违反了规章制度。何萍在对“世纪滑车”试运行中发现问题,通知维修人员检查,但检查后仅得到其中一名维修人员口头确认已修好,即开始运营,而没有按照游乐园制定的《管理情况》的要求:确认能够运营时,经过维修组长或持证人员通知班组,方可运营,并作维修记录,何萍是存在过错的。被告人何萍确系无证操作,而且没有按规范的程序得到明确结论证实世纪滑车已修好就投入运营,客观上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被告人何萍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三个条件:(1)、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2)、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正意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外延较前拓展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见立法的本意是加大对此罪的打击力度。因为导致了到公园乘坐游乐设施的一名花季少女惨死的严重后果,本案从案发至今,一直倍受社会舆论关注,省内外多家媒体报道,网上也连篇累牍地转载。民众对公共安全的重视,也就是对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的关注,也引发我们对此类案件的深入思考。相关职能部门在案发后的调查、追究责任的工作无疑是积极、合理的,但在防患于未然及事前监督方面的职能,不能不说存在缺失现象。合肥市逍遥津公园及游乐园长期管理松懈,违反规章制度,漠视公共安全,几十台大型游乐设施,多年来一直由没有维修资质证书和资格的人维修、维护保养,由无操作证的人操作,对质监部门要求持证上岗、操作,疏于监管,怠于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世纪滑车致人伤亡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孕含着必然的因素。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不影响何萍行为的性质。最终庐阳区法院认定被告人何萍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的司法建议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