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到今天为止,我们刑庭共审结了87起案件,只有一件上诉,这都是实行判后释法后带来的显著效果。”蜀山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朱传年介绍说。 上个月,被告人刘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宣布判决结果后,刘某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判重了,并提出要进行上诉。审理此案的法官并没有对此置之不理,而是耐心的向他解释,告诉他量刑不仅要参考涉案金额,还要看作案次数,主观恶性,赃物追回、退赔情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还要参考在法庭上的认罪、悔罪表现。虽然刘某的涉案金额是两千多元,同样数额的盗窃犯,有些没有判到一年,但是法官是结合刘某作案三次的犯罪事实以及赃物未追回、未退赔的情况而做出一年的判决结果。在得到这些解释之后,刘某改变了态度,表示将重新考虑上诉的事情,最终他没有选择上诉。 其实,蜀山区法院刑庭自2007年上半年就开展了“判后说法”活动,他们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事 人的文化程度等,在判决后用浅显易懂的话语,告知为何要从重,从重了多少,为何要从轻,从轻了多少,必要时出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并对当事人予以解答,使当事人心知肚明。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使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及时得到确认,促使其认罪服法。 蜀山法院刑庭此做法得到了司法机关、相关媒体的肯定和宣传,既严格执法,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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