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01-2号
原告王志光,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太和东路宿舍184号。 委托代理人吴滁加,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址安徽省明光市酒厂宿舍47栋305号。 被告荣光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个体工商户合肥新站区荣荣童车批发部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市场六区1426号。 被告平湖市三兔塑料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中国童车城。 负责人顾炳兴,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正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宏,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炳兴,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平湖市新庙镇海沙东沙滩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光与被告荣光福、平湖市三兔塑料玩具厂及顾炳兴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光以其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志光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二 OO 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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