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13-2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远,男,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上北路352号10幢401户。 委托代理人任红,男,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98号。 被告四川宜宾川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双谊乡牛桥。 法定代表人刘家能。 被告徐华,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铜陵徐大华糖酒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市映湖山庄133-110号。 被告张美蓉,女,金萌烟酒批发部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市商北新村155栋2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宜宾川兴酒业有限公司、徐华、张美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怀庆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