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卖房者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找到了买主,中介公司的经办员工却私自“打折”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如此打折“亏了公司,肥了私人”,也给买卖双方惹来一场不应有的官司。 2007年10月,一市民欲出售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处房屋,通过合肥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11月该处房屋找到了买主。在房产服务机构的最终撮合下,买卖双方达成了购买意向并最终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房屋买卖成交后,该房产中介公司却未收到中介服务佣金,在多次与房屋交易双方协商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服务佣金2000元。 该案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院审理表明,房屋中介公司的员工在房屋买卖成交后,私下要求买卖双方将此笔交易“私单”处理(绕开房产中介公司由该员工为买卖双方办理后续事宜),并私下“打折”收取各自1300元的中介服务费用(该员工已于2007年12月从公司离职)。诉讼过程中,房屋交易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由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出具的“收条”。后经法院调解,由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向房产中介公司各补交700元中介费用,由该公司向他们出具正式收款凭证,交易双方把两份1300元的“收条”原件交给该公司,该公司撤销对他们的诉讼。但该公司保留下一步向其私收费用员工主张返还费用的权利。 中介服务机构为我们市民的交易活动提供了很多便利,然而他们的处境却不轻松。以房产中介服务为例,据统计,每120个客户才能成交一单合同,而中介服务机构却付出了不少精力,广告费用和电话等办公费用也较大。笔者在此提醒买卖各方要依法交易、正常交易、不要和业务员“私单”交易,以免上当受骗,给买卖房屋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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