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贷款逾期未还,还会受法律保护?这样的事也许你不相信,但实际上法律确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出借方在借贷方还款期限届满后连续两年没有向借贷方主张权力(索要欠款)的,就会丧失胜诉权,法律将不再用国家公权力保护出借方的权利。当然,出借方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借款人自愿还款的不在此限。目前,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借款案,借款人明知自己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仍愿归还借款,当事人此举受到大家的一致称赞。 2003年11月,某银行向程信仁(化名)发放个人贷款14万多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后来,程信仁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归还了一部分贷款,尚欠6万元未能清偿。而银行在2004年11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也一直未向程信仁索要借款,导致在2008年2月银行向法院起诉时,已有3年多时间,已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据银行代理律师介绍,银行在起诉时对此笔贷款的收回,基本上是不抱希望的。 近日,此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法官进行了调解。程信仁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他们清楚地知道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程信仁坚称不愿还款,法院就会依法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但是,程信仁表示,自己贷款是事实,银行在其危难之时贷款帮忙,自己不能过河拆桥,赖帐行为自己是断然做不出来的。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程信仁分两次还请贷款余额6万元,银行则愿意放弃罚息等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银行贷款纠纷案,在包河区法院的调解下,得以和谐、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