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指定蜀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合淮路上的一死三伤交通肇事案。蜀山区法院受理后,抽调精兵强将,进行了认真审理。此案宣判后,涉案被告人、三被害人、四被害人的近亲属、两家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挂靠单位等10余名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07年9月,长丰县人民法院一辆警车在执行公务回院途中,在合淮路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警车驾驶员死亡,警车上一名法院干警受伤,轻型货车的两名乘客受伤。法院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此案,按属地管辖原则,本应由长丰县法院审理。但由于一方车辆属于长丰县法院所有,长丰县法院按法律规定予以回避,因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由蜀山区法院审理。蜀山区法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认为市中院的指定,就是对蜀山区法院的信任,要求由刑庭负责人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院领导亲自指导,多次参与研究案情,明确要求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丰收。期间,区法院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告知其权利义务,指导其参加诉讼,传唤两家保险公司及肇车辆挂靠单位等参加诉讼,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名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由于事故车辆均办理了机动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除由肇事车辆驾驶员及长丰县法院承担小部分损失以外,其余大部分损失均由两家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