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80号
原告宋世海,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20号1幢502室。 委托代理人宋锴,男,汉族,系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安居苑83幢503室。 委托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宏翠,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海与被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世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世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宋世海负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 OO 七 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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