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31号
原告万事慎,男, 192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城河西沿34号。 被告安徽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圣泉路1118号出版传媒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正功,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芸,该出版社社长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事慎与被告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事慎以与被告安徽文艺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事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事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万事慎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二 O O 七 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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