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111-3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全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疏晓山,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爱民,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炳,男,1967年出生,汉族,系太和县福芝堂保健品经营部业主,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东二巷3号。 委托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炳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炳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 ○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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