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金从胜,董事长。 被告高业菊(合肥瑶海区金陵酒类批发部业主),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合面街6东南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业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