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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陈菊霞、陶孝国诉李静、陈传军、滑雪萍、童庆珍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8-5-9 作者:蜀山法院:周玉玲
一、 当事人简介:
原告陈菊霞,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合肥市长江西路442号省医药公司宿舍1栋206室。
原告陶孝国,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
被告陈传军,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小庙镇北分路村新庄队。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平、路利梅,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雪萍,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原租住安徽省中医学院西区教师宿舍,现在服刑。
委托代理人邓月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庆珍,女,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60号。
二、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10时许,被害人陶志远(2005年8月22日出生)的母亲陈菊霞将陶志远送到合肥市碧林双语幼儿园看护。11时30分许,该幼儿园阿姨胡某某给陶志远喂过午饭后,将陶志远交给被告人滑雪萍看管。12时许,滑雪萍将陶志远哄睡着后,衣服未脱放在床上睡觉,并在其身上盖了一床被子。约13时许,滑雪萍用陶志远母亲带来的围巾当做尿片给陶志远垫上,此后未再看护陶志远而去睡觉。约14时30分左右,滑雪萍和另外一个老师童庆珍一起喊小朋友们起床,但此时陶志远没有起床,而滑雪萍也未查看陶志远的状况。直至15时30分许,童庆珍去喊陶志远起床时,发现陶志远脸色青紫。于是叫来园长李静,李静见状便将陶志远送至解放军一0五医院抢救,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陶志远系口鼻腔受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诉讼过程:
2007年4月,陈菊霞、陶孝国(系受害人陶志远的父母)起诉来本院,要求判令:1、四被告赔偿两原告陶志远的死亡赔偿金195422元、丧葬费8974.5元;2、四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3、各被告对上述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故发生后,李静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15日将被告人滑雪萍抓获归案,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本院遂中止审理该案。2008年元月2日恢复审理本案。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查明的事实:
合肥市碧林双语幼儿园(由李静私人开办,未注册,以下简称“碧林幼儿园”)于2007年2月26日开学。28日,园长李静召集该园老师童庆珍及滑雪萍(均无教师资格证书)开会,并说这学期由滑雪萍带中班,童庆珍带小班,其自己带大班。3月1日,因实际来该园的孩子较少,滑雪萍和李静、童庆珍将所有到园孩子集中在一起并予共同看护。当日10时许,被害人陶志远(男,2005年8月22日出生)的母亲陈菊霞将陶志远送至碧林幼儿园。约11时30分许,该幼儿园阿姨胡其英给陶志远喂过午饭后,将陶志远交给滑雪萍。12时许,滑雪萍将陶志远哄睡着后,放在该园孩子午睡的床上睡觉,并给其脱去鞋子,盖上被子。之后,滑雪萍、童庆珍两人在孩子午睡的房间内看护被害人陶志远等午睡的孩子。12时30分,园长李静因需购物而离开该幼儿园外出。13时许,滑雪萍用陶志远母亲带来的围巾当做尿片给陶志远垫上。之后,滑雪萍、童庆珍分别在房间内的床上休息,未再查看陶志远。约14时30分左右,滑雪萍、童庆珍按幼儿园规定的时间一起喊小朋友们起床,但两人未喊陶志远起床,亦未去查看陶志远的状况。直至15时30分许,童庆珍去查看陶志远时,发现陶志远脸色青紫,外出归来不久的园长李静得知后即和其丈夫陈传军将陶志远送至解放军一0五医院抢救,陶志远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在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陶志远系口鼻腔受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7年6月15日,被告人滑雪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7年10月15日经我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滑雪萍不服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滑雪萍现正在服刑中。
五、处理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情绪过激,分歧较大,承办人分头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并耐心对双方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安抚原告方的情绪;同时对本案被告方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本案的几名被告都比较年轻,刚出来打工,经济能力较弱,且住址不固定,一旦本院判决,势必给本案的执行带来很大难度,如果执行不到位,原告方的情绪会再次激化;考虑到上述种种因素,本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和不足之处给原告方造成的巨大伤害,幼儿园园主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院的积极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80000元(不含前期已支付的款项)的协议;为了保证款项的及时到位,我院又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督促其想法设法去筹款,最终在2008年3月17日被告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该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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