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的被告人陶曰长、黄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落判,二被告人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 1997年9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政府将县看守所、拘留所的新建工程交由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同时将原两所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金田集团,用于市场开发。2001年3月,金田集团经向县土地局申请并经批准,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同时将权属变更至金田集团占有96.25%股份的金田房地产公司名下,由该公司开发原两所土地。 2001年9月,金田房地产公司与苏学楷签订合伙开发原两所土地的协议书,后因故该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2002年6月28日,金田集团与被告人陶曰长达成协议,约定由陶曰长开发该宗土地,由陶曰长自主经营管理。2005年1月28日,陶曰长、苏学楷与被告人黄诚为董事长的安徽建苑公司签订协议,将原两所土地使用权作价400万元,全权委托安徽建苑公司投资开发,但约定该400万元专项用于支付金田集团欠款。随后,陶曰长、苏学楷及安徽建苑公司作为股东,为开发原两所土地设立了紫荆苑公司。2005年3月,被告人陶曰长未经金田房地产公司同意,申请将未经开发的原两所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紫荆苑公司名下。在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曰长伙同被告人黄诚以请客送礼等手段拉拢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终使原两所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紫荆苑公司名下。经鉴定,该宗地2005年3月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609万余元;紫荆苑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支付转让金等相关费用,其开发的荆龙大市场至2007年6月30日止,净利润和预期净利润为1868万余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曰长、黄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金田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公司名下的未经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