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明明欠了他人钱不还,还将自己的房产低价转让,使他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最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 2001年12月12日,侯守新与翟连昌、合肥昌达印刷厂(投资人为李光梅)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确认翟连昌欠侯守新借款128600元,该款最迟应于2005年底前全部还清。翟连昌在杏花镇刘冲村何大郢有一套208平方米住房,系其于2001年9月以9.5万元的价格向李光梅购买的。翟连昌即以此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将房产证交给侯守新保管,但双方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02年10月,翟连昌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合肥市房产局包河分局申领新的房产证。2003年5月,翟连昌与李光梅签订转让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住宅转让给李光梅,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因翟连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所欠侯守新的借款,侯守新两次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翟连昌归还借款。侯守新申请执行后,发现翟连昌已经将上述房产低价转让。其认为由于翟连昌低价转让房产,使其债权不能实现,遂将房屋买卖的双方--翟连昌和李光梅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 而被告翟连昌和李光梅则辩称,我们是为了少交印花税,而将转让费约定为5万元,并非低价转让财产。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翟连昌向侯守新借款128600元,已经本院依法判决其偿还本息,事实清楚。被告翟连昌在欠款未还期间,于2003年5月将杏花镇刘冲村何大郢的房产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光梅,该成交价明显低于双方于2001年9月转让时的价格,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被告李光梅为合肥昌达印刷厂投资人,其知道翟连昌欠侯守新债务未还,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翟连昌购买上述房产,对侯守新造成损害。现侯守新要求被告撤销翟连昌与李光梅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翟连昌与李光梅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侯守新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被告翟连昌、李光梅称二次转让时为少缴税款而以5万元的交易额申报,实际交易额为9.5万元,并非明显低价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撤销翟连昌与李光梅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二人赔偿侯守新律师代理费五千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