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每月20日将执行款3000元交至法院至款清。此后10个月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协议,从未因主、客观原因推迟给付,自觉准时将3000元交至法院。2008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将最后一笔执行款交至法院,该案顺利执结。 这是一起较复杂的民事案件。2005年2月底,梁某(女)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称其配偶夏某生前在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秀利的多处工地干活,尚欠数十万工程款未付。要求两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在案件审理中,由于梁某的配偶已去世,对查明事实造成不便,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被告夏秀利对劳务费为4.2万元的欠条的内容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其已支付,庐阳区法院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判决。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梁某劳务费二千零四十八元;夏秀利向梁某支付劳务费4.2万元。 其后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而夏秀利和梁某之间分歧较多、矛盾激化,被执行人对给付该款抵触情绪较大。承办人苏星同申请人商谈,对被执行人晓以利弊。在做了大量工作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执行款,约定尚欠执行款31690元及费用,被执行人每月还款3000元至款清时止。 从2007年6月起,夏秀利每月20日准时付款,自觉履行协议。在遭遇罕见大雨雪的2008年初,夏秀利依然风雪无阻来到法院,交纳执行款。2008年4月21日是周一,承办法官苏星外出办案时,接到庭里电话:“夏秀利来交纳最后一笔执行款。”随着该款的交付,本案执行完毕。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夏秀利从起初的不理解到自觉履行,案件从举步维艰到顺畅进行,承办法官苏星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力图将已激化的矛盾以合法、平和的方式解决。该案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公正执行的意识和不断提高的执法水平,有力的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进展。被执行人夏秀利诚实守信、按约履行协议,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下,人民群众守法、依法的素质不断提高。承办人文明执法、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贯彻落实了执行工作中解放思想的理念,促进了执行工作良好风气的形成,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和法制环境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