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83-3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小美,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A区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小美案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为2903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均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 O O 七 年 八 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