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亲儿与继母继承遗产后,母子对被继承人在世时的债务由谁来承担产生歧义。近日,肥西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2007年底,肥西县山南镇居民马涛在集镇路边建好房后,又从家电经销商余世元处赊购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共6000余元,并立欠条。2008年元月,马涛因病不幸去世。对于马留下的遗产,其子马照山与继母签订了一份合约。合约规定除了该处房屋属继母所有外,其余财产均归马照山所有,最后一条规定“继母不负责一切”。就是这份协议,使余世元的这笔货款应由谁支付产生了分歧,马照山认为自己没有继承房产,当然对房产上的债务不负责。而继母则认为当初协议写得清楚,“不负责一切”,当然对所有的债务均不负责。余世元持据向二人索要货款时,母子二人均承认所欠货款是实,但是都拒绝还款。眼见讨要无门,余世元遂向肥西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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