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26岁的被告人杨猛,可谓劣迹斑斑,2001年11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满前最后一天2008年6月2日又因涉嫌盗窃被执行逮捕。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6月11日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7月,被告人杨猛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至2008年6月2日,在此判决中,被告人杨猛隐瞒了本起盗窃犯罪的事实,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告人杨猛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罪行。 在被告人杨猛刑期执行完毕最后一天,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第二次犯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漏罪,依法应被告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猛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盗窃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猛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猛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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